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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 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375 发布日期:2022-06-17 09:34:38

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

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要求,有效应对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 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制度。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市级重点项目,摸清企业用工需求,分类建立岗位信息台帐,精准双向推送需求信息,多渠道保障企业阶段性用工。对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加大线上招聘力度。组织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扩大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线办理事项,鼓励进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引导劳动者安全有序返岗务工针对企业和职工需求,组织点对点的定制化运输服务,保障员工返岗安全便捷畅通。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体温检测等工作,落实防疫措施要求。畅通复工信息,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复工率。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批发零售、养老托幼、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引导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全力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4. 降低社保成本。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7%。在降低费率期间,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十年的,可按7%一次性补足。向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前预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有序划转国有股权的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 加大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加快全程网办,确保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 减轻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全力助推重点群体就业

7.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继续实施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做优做强“孔孟之乡文化济宁—名校人才直通车”活动品牌。推行就业手续“秒办”“简办”服务,指导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网上签约、就业派遣等,畅通高校毕业生来济留济就业渠道。扩大选拔录用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鸟”计划、青年见习计划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8. 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施乡村振兴,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水务局)

9. 帮助困难人员就业。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人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

10. 统筹其他群体就业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稳妥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及地炼、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线上服务计划,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减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等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加强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推荐,全面保障妇女就业权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妇联、市税务局)

四、全力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1.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聚焦就业重点群体、地方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分类开展高质量技能培训。开展服装加工、手工编织等特色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将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支持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灵活安排时间参加线上培训,对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按照5元/学时的标准阶段性给予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利用师资和实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

12. 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培养成果购买政策,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原则,对培养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的培训机构,按照新培养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数,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名1500元、2000元的补助。在规模以上企业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挂钩。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支持举办“运河之星”职业技能大赛等市级重点赛事,对列入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一定赛事补贴,市级举办的从市级年初预算安排相关资金解决。评选一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3. 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坚持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纵向贯通和横向融通并行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专业布局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展职业学校专业升级认定和品牌专业遴选工作。健全人力资源统计、市场预测、供求信息发布机制,持续调整优化技能人才培养结构,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方式,加快在济宁高新区建设全市共享的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提升人才技能水平。(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4. 支持返乡入乡创业。把返乡入乡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紧密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各类乡创平台建设,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多要素、便利化创业服务。各县(市、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省外和省内重点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统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奖补。将返乡创业项目确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强化金融扶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金融支持,城商行、农商行县域吸收存款优先用于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用足用好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基金。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各县(市、区)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资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创业补贴申领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 提升创业平台服务功能。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省级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全力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17. 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强规上企业、重大项目和中美经贸摩擦、去产能、环保治理涉及企业用工监测。定期开展城镇调查失业率调查工作,为分析研判就业失业状况提供信息支撑。加强移动通信、交通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及时发布失业预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中心、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

18. 妥善处置失业风险。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对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9. 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因疫情防控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居家办公、远程办公。鼓励企业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可以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对暂时无法提供劳动的职工,经协商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等假期。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执法力度。通过电话、网络、举报投诉平台等方式,及时受理各种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20.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及时按规定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力度,确保不因病致贫返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七、全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1. 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调整充实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稳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对在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2. 加大政策协同。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制定改革发展、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要政策时,综合评估可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政策牵头部门应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治理、城市管理政策,要妥善做好退出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坚决杜绝“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避免集中停工停产停业,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3. 加强就业服务。按照“月月有招聘活动,时时有就业服务”的要求,广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建立失业人员常住地登记服务、定期联系、分类分级服务制度。建设智慧就业服务大厅,推行智能化认证、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市通办。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升级建设,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统筹市县编制资源,落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24. 狠抓政策落实。大力宣传稳就业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开展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推动政策落实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政策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法院,

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印发